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民终70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科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铁,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1栋。
法定代表人:王岩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奇,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佳,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铁、孙杰,被上诉人机场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奇、石玉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2018)黑01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机场管理公司偿还***购车款及相应损失358,089元;2.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用应减半收取,现在全额收取6,672元,应退还3,336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是一份事实认定不清的判决,应予纠正,其理由细述如下:一、机场管理公司在出售奥迪黑A×××××轿车时,故意隐瞒更换发动机的重大瑕疵,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于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与法不符。一审判决认定“***与机场管理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但是车辆配件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坏、维修、更换是正常现象。发动机更换不是由机场管理公司更换,是由专业的4s店发现发动机损坏进行的更换、更换发动机的行为在前,拍卖车辆在后。案涉车辆拍卖时的价格是根据该车的现状确定的价值,并非是确认价格后,机场管理公司更换发动机。”机场管理公司明知该车发动机更换,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机场管理公司均未履行。《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车辆申请变更登记:(二)更换发动机的;第十一条规定,(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三、一审判决中“涉案车辆虽然更换过发动机,但并没因此减损其使用价值,也没有影响其办理过户,故机场集团不应承担向***赔偿358,089元损失的责任。”***咨询车辆管理所得知,机场管理公司出售案涉车辆时,需机场管理公司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变更证明,该义务法律规定应由机场管理公司承担,导致***无法出售该车辆。四、一审法院认定“机场管理公司在拍卖涉案车辆时,无义务告知涉案车辆更换过车辆配件,故不存在隐瞒欺诈行为。”一审法院未尊重和理解《拍卖法》与《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合同法》。《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五、机场管理公司的隐瞒与欺诈行为已导致***无法转让该机动车,利益受损。***欲转让该车时,经相关人士评估时,方知涉案车辆更换过发动机,且无法转让。六、机场管理公司作为该车的转让方,故意隐瞒该车更换发动机的重大瑕疵行为,让***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签订合同、购买该车的行为,明显主观故意,消费欺诈行为成立。七、对于哈尔滨市松北的调解笔录,该调解笔录中***对于更换发动机知情一事从没有认可过。八、一审认定“对于机场管理集团提供的车辆受让登记表,是***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做出的承诺。”该车辆登记表中有八辆车,这个登记表中没有明确八辆车有瑕疵,也没有明确某台车有瑕疵,且八台车中无涉案车辆奥迪黑A×××××。不能由此免除机场管理公司和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告知责任。***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的上诉请求。
机场管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在竞买时已明确知晓涉案车辆包含在《车辆受让登记表》的八台车辆中,且***在《车辆受让登记表》中,也表明了解并确认车辆的全部情况,并自行承担全部后果,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认定清楚。在《车辆受让登记表》中,***本人签字确认“我方申请受让车辆,认可并接受拟受让标的的网络公告所载的全部内容,对标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充分了解并予以确认,因标的瑕疵(包括未披露的)产生的后果我方自行承担”。而***在上诉状中对其自行作出的承诺却不予认可,并称其在《车辆受让登记表》中所作出的确认承诺并无案涉车辆,这是有悖事实的。
此前,***在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已明确表示“2015年11月,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答辩人所有的奥迪黑A×××××轿车(系本案案涉车辆)、奥迪黑A×××××,***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竞买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该份《民事起诉状》是***自行书写,是对本案真实情况的确认。可见,***参与车辆竞买过程中,已明确知晓其竞买的车辆包含案涉车辆,且***承诺已完全了解并确认车辆的全部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应后果,积极了解车辆情况也是***应积极履行的义务。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认定清楚正确。
二、本案涉案车辆虽存在更换发动机的情况,但***早已知情,机场管理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认定清楚,***否认知情才系故意隐瞒事实,有违诚信。
本案双方在竞买成交后,***与机场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车检及车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进行车辆检验时,必然发现发动机更换的情况,该情况并不能隐瞒,***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即是***已完全认可发动机更换的情况。此前,***在松北区法院起诉时,在松北区法院的调解笔录中,***本人也承认去车管所过户时发现发动机没有发动机号,之后发现发动机号打在了发动机侧面,与原装发动机是不相符的。可见其对此情况明显知情。当时过户时,经交警检验发现了发动机更换的情况下,***表示接受,只是提出要求机场管理公司承担相应过户费用,并且最终仍是由***承担了办理过户的费用。所以,***对发动机更换的情况明知,在此情况下,自愿办理过户,完成交易,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认定清楚,***故意隐瞒已知情的事实,有违诚信。
三、涉案车辆系国有资产转让,不适用《拍卖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机场管理公司系国有公司,涉案车辆系机场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机场管理公司对外转让资产需通过交易所公开竞价方式,不适用《拍卖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机场管理公司对外转让资产是依据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保障各方当事人及国家的利益,机场管理公司将涉案车辆按现状转让,***对涉案车辆情况已完全了解,根本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发动机是车辆配件之一,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予以更换是正常现象,且发动机是否办理更换登记,并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对此项事实认定清楚。
四、本案涉案车辆虽存在更换发动机的情况,但并不存在损害***权益的事实,***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涉案车辆更换发动机是在正规4S店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4S店提供的是原厂新发动机,更换新发动机对车辆性能、价值均无影响,是以新换旧,并非以次充好,并不对车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车辆损失或价值减损,机场管理公司也并不存在隐瞒重大瑕疵的情况。***受让涉案车辆时,该车辆已更换过发动机,在此情况下,***已将涉案车辆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涉案车辆所有权已转移至***所有。在已更换发动机的情况下,***仍然可顺利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充分证明更换过发动机,并不影响车辆进行转让,故根本不存在其所述的无法转让涉案车辆而致其利益受损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与机场管理公司在涉案车辆的交易中,已各自履行完毕相应义务,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之处,***对损失的求偿权于法无据,机场管理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要求机场管理公司赔偿损失,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受到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对涉案车辆更换发动机的事实完全知情,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使用至今,且更换发动机对车辆性能、价值并无不利影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主张的损失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维护机场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机场管理公司赔偿***损失358,08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机场管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号奥迪轿车及车牌号为黑A×××××号奥迪轿车,***在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竞买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在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以最高价竞拍成功,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给***送达了《报价结果通知单》,***于2015年11月11日交齐竞拍标的尾款,并办理了车检及过户手续。2016年4月,***转让车牌号为黑A×××××号奥迪轿车时,因发动机进行过更换而无法买卖。
一审法院认为,***与机场管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在本案中,涉案标的是车辆,车辆本身是消耗品,车辆配件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坏、维修、更换是正常现象,发动机更换并非是机场管理公司擅自更换,而是由专业的4S店发现发动机损坏,并由生产厂家提供正规标准的同一型号的发动机后进行的更换,更换发动机的行为在前,拍卖车辆在后。涉案车辆拍卖时的价格是根据该车的现状确定的价值,并非是确认车辆价格后,机场管理公司更换的发动机。机场管理公司在拍卖涉案车辆时,无义务告知涉案车辆更换过车辆配件,故不存在隐瞒欺诈行为。涉案车辆办理过户前,***明知发动机更换过的事实,并自愿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亦证明***对发动机更换的事实及双方的买卖合同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机场管理公司与***就涉案车辆进行买卖,***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机场管理公司履行了交付车辆、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双方在涉案车辆买卖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双方的买卖交易已经完成。涉案车辆虽然更换过发动机,但并未因此减损其使用价值,也没有影响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机场管理公司不应当承担向***赔偿358,089元损失的责任。综上,***请求机场管理公司赔偿358,089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2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场管理公司转让***的车牌号为黑A×××××号奥迪轿车存在更新发动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拍卖瑕疵和欺诈。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车辆原属国有资产,车辆发动机存在更新的事实,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已对案涉车辆现状进行了国有资产评估作价和履行了拍卖交易等必经程序,***自愿履行了该程序,竞拍取得了案涉车辆,支付了相应对价款,并在办理车辆交接手续过程中,对车辆现状及相关人员的提示未提出异议。因此,国有资产评估、作价、拍卖的是现实车辆,车辆发动机更新不属于存在瑕疵和欺诈范畴,***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双方对该车辆交易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其上诉请求亦没有举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二审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依据诉讼费收费的相关规定,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一审案件受理费应当减半收取,因一审没有减半收费,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672元,减半收取3,33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7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崇升
审 判 员 刘 峰
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天翼
书 记 员 于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