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民终7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栋。
法定代表人:孙春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区世茂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权,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场管理公司)、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产权交易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60号民事裁定书;2.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对一审认定***与省机场管理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无异议。2.一审认定***与联合产权交易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是理解有偏差,错误。《产权受让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使用场所和使用范围,***与联合产权交易公司就奥迪车办理产权交易时无任何纠纷,***在办理产权交易后对于拍卖物品的重大瑕疵即欺诈行为提起诉讼,非《产权受让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与范围,一审错误理解了该合同仲裁的适用范围。***与联合产权交易公司签订合同时,联合产权交易公司要求***在没有其法人签名,没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名。所签合同由联合产权交易公司收走,***对合同内容一无所知。联合产权交易公司举示的《产权受让委托合同》没有骑缝章,可能被替换。仲裁收费约是法院诉讼收费的6倍,恶意增加***维权成本。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继续审理。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委托人要求赔偿。而同**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分别与省机场管理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与联合产权交易公司签订了《产权受让委托合同》,本案系基于该两个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起诉要求省机场管理公司、联合产权交易公司连带赔偿损失,至少包含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
***与省机场管理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省机场管理公司赔偿损失,系***与省机场管理公司因履行《二手车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二手车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对此无异议。故***对省机场管理公司的起诉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辖。***与省机场管理公司《二手车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省机场管理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被告省机场管理公司的住所地在道里区,故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道里区区,本案该部分诉讼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与联合产权交易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产权受让委托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该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该部分诉讼,***要求联合产权交易公司赔偿损失,应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上诉称本案系在办理产权交易后对于拍卖物品的重大瑕疵即欺诈行为提起诉讼,非《产权受让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与范围,不属该合同仲裁的适用范围;签订合同时,联合产权交易公司要求***在没有其法人签名,没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名;所签合同由联合产权交易公司收走,***对合同内容一无所知;《产权受让委托合同》没有骑缝章,可能被替换等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征
审判员 杨宝鑫
审判员 杨 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