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瑞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1052号
原告:江苏瑞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87133164E),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灵山路。
法定代表人:范红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蓉,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美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XUR3M5W),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印大道1369号广博苑03幢1121室。(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汪念,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瑞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江苏瑞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晓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俊驰
书 记 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