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民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伦、吴晶,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都县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都县七台镇兴商路南红旗街东。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宇,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都县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商都县人民法院(2020)内092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伦、吴晶,被上诉人商都县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基本事实后,另行作出合理裁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都县人民法院(2020)内092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文东
审判员 郝春雷
审判员 刘国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