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3民初642号
原告:***,现住化德县。
被告:***,现住商都县。
被告:商都县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商都县七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都县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