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922民初201号
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2元,由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兴
法官助理 陶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