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巴塘县夏邛镇。
被执行人: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2-1幢2层227号;
被执行人:四川自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西大街282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彭州市通济镇滨江街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自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款200000元,剩余未支付的欠款,被执行人四川自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335执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自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格桑泽仁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土 登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宏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