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8851X9,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12-1幢2层2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自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669686083R,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西大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万华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万华勇,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自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欠款5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金额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万华勇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的房屋(业务件号:权0292536)予以查封,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柯玉凤
书 记 员 王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