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物之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物之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1民初2424号
原告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物之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淑贞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