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室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
法定代表人:吴崇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蒲元民,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62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提交的(2019)川0107民初513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请求将案件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定理由:原审原告请求原审被告支付款项及违约金,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2019)川0107民初5135号《民事裁定书》对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作出认定,但该裁定书已被本院(2019)川01民辖129号《民事裁定书》纠正。现无充分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被告注册登记地成都市武侯区应认定为其住所地。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