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泽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2703号 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鼎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泽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住西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悦铭,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泽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47元,减半收取计752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