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2703号
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鼎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泽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住西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悦铭,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泽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47元,减半收取计752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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