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蓝盾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州蓝盾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黔南州**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毛尖大道木表4号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75400395E。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康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219753458。
法定代表人:孙露,董事长。
上诉人黔南州**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黔南州**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黔南州**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付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