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177号
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康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219753458。
法定代表人孙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孝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日,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黔南州**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木表4号桥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75400395E。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南州**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履行义务,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黔南州**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90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黔南州**武装护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