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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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460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515号矩阵国际中心5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CM76。
法定代表人:袁继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智富中心22幢206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5597259U。
法定代表人:周庆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乐,女,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愚山西路329号2座二层(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33145628。
法定代表人:聂杰华。
被告:嘉兴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大厦1幢办A19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AURB97。
法定代表人:花德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梅,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嘉兴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8元,减半收取计5919元,由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斌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顾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