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54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8Q3A80,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荣晟广场4号楼806-60。
法定代表人:倪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婷,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纪大夫宠物医院,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0YPAD8X9,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振兴巷10号繁荣小区12#1-45。
经营者:冯某。
被申请人:***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82782555T,住所地***高新区方亿科技工业园A区2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纪大夫宠物医院、***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纪大夫宠物医院、***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为保障本案双方当事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纪大夫宠物医院、***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