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579号
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8Q3A80,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荣晟广场4号楼806-60。
法定代表人:倪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婷,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清河区纪大夫宠物医院,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0YPAD8X9,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振兴巷10号繁荣小区12#1-45。
经营者:冯某。
被告:***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82782555T,住所地***高新区方亿科技工业园A区2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清河区纪大夫宠物医院、***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8日立案,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25元,由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