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577号
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8Q3A80,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荣晟广场4号楼806-60。
法定代表人:倪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婷,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宾医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661954Y,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一支路99号鹭岭尚品4幢1-商1、商2、商3、商4、商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石家庄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82782555T,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方亿科技工业园A区2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东。
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凯宾医院有限公司、***、**、石家庄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8日立案,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88元,由原告天津瀚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