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12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玉静,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方亿科技工业园A区2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19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过华东医疗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19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