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景桥国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某某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96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景桥国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2号楼13层13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方亿科技工业园A区2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景桥国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8民初7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北京景桥国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承揽款42,5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同年8月31日前支付22,5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862.50元,减半收取计431.25元,由被告***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义务人***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景桥国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票、支付宝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 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侯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