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广州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5民初661号
原告: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东二路口商住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36492U。
法定代表人:黄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哲绵,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0100562261368M。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翔,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哲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743039.53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被告以广州外国语学校筹建办公室与原告签订《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编号:施090716),约定将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东侧,蕉门水道以北的坦尾村地块的绿化施工工程由原告承建。工程内容: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工作范围内的场地整理、排水等等。原告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形式承包工程,签约合同价约为1711.06590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进行施工,工程于2011年6月30日竣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同时,原告连同被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共同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合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3年8月6日,原被告将相关建设图纸、施工报告、验收报告等文件向广州市南沙区档案馆递交备案,广州市南沙区档案馆向原被告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同意接收涉案工程的全部施工技术材料。2017年5月,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进行结算评审,经核算,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穗财评委【2017】24号《结算评审报告》,确认本案工程的审定金额为19401428.76元。截至目前,涉案工程已过保修期。但被告仅在支付原告15149762.95元的工程款后,以财政拨款未到位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拒绝付款。另,因本案立案后被告提交了劳保费用垫付证明,故我方扣除劳保费用后,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为3743039.53元。
被告广州外国语学校辩称,1、截至庭审时止,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149762.95元,已缴劳动保险金508626.27元,没有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为3743039.54元,确认尚欠的工程款与原告诉请1的工程款本金一致;2、依照广州市财政局的支付程序要求,原告有义务先行提供支付程序所需的材料,原告至今没有提供材料,导致没有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程序未能正常进行。原告没有完成先履行义务,被告作为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付款要求并无不妥,不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无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依据是合同法第67条规定及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条第26.3项约定,同时引用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的指引》第4条第2款第2项规定,在支付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付款票据及其他所要求的材料。3、假定法庭认定被告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结算评审报告书》出具之日,即2017年5月8日起算。2017年5月8日,《结算评审报告书》出具。同时,涉案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工程余款3743039.54元符合申请支付的时间要求。截止本案庭审,原告没有按照先行支付程序提供相应的付款票据及相应的材料,被告单方无法启动财政支付流程。所以也不应由被告来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广州外国语学校筹建办公室(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广东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签订《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编号:施090716),内容为: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东侧,蕉门水道以北的坦尾村地块。工程内容: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工作范围内的场地整理、排水、防水,绿地苗木、花卉和草皮等的起挖、运输、种植、养护,相关的道路、给排水(室外给排水和喷淋灌溉等)、围栏、门卫室、管沟等工程施工,广场硬地铺装以及园林建筑工程,室外工程设施及设备安装、调试,相应设备材料供应,相关的园林绿化技术咨询等附属服务,验收、报建、保养期管养(包括但不限于施肥、淋水、修剪、杀虫等保证成活质量的工程)及其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详见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竣工日期:2009年8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5、合同价款。金额:1711.065905万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三、专用条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请款:1、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影响,以上原因可作工期顺延。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1)承包人每旬上报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依据经审定已完成工程量的80%【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工程预付款、未计量的招标人预留金】计算工程款。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应扣款-应扣预付款;(2)工程完工通过初验且提供工程初验会议纪要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及预留金中未计量部分】。当期工程款=合同价款×80%-应扣款-工程预付款-累计已支付工程款;(3)项目完工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根据审核价(指经财政投资评审认定的结算价)和合同相关条款,支付至结算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的95%。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26.2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及时间: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在拨款到位的情况下,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竣工后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26.3工程款的支付程序按广州市财政局和南沙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竣工结算。33.1竣工结算提交时间: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十五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全套结算资料。33.7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含暂定工程)的结算均以广州市财政局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按规定送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并以财政局审定本工程的计算为准。同年12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一、将原合同第26.1中“……(2)工程完工通过初验且提供工程初验会议纪要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及预留金中未计量部分)。当期工程款=合同价款×80%-应扣款-工程预付款-累计已支付工程款;……”调整为“……(2)工程施工基本完工,验收前支付至合同价款90%(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及预留金中未计量部分)当期工程款=合同价款×90%-累计已支付工程款-应扣款-工程预付款:……”二、承包方承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全部竣工资料,二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三、本补充合同未涉及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庭审中,被告陈述上述26.1条第(3)款所述的“合同相关条款”是指专用条款33.7条。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原被告确认案涉工程于2011年6月30日竣工验收,质保期两年从2011年6月30日至2013年7月1日届满。
2009年9月3日,广州外国语学校筹建办公室就案涉工程与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同年11月12日,广州外国语学校筹建办公室向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支付了上述保险金508626.27元,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相应的发票。
2011年7月,广州外国语学校及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建项目部在《关于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延期的说明》上盖章,该说明内容为: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由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约定工期40天(2009年7月15日至2009年8月25日)。本工程开工之初,在各相关单位配合、监督下,工程进展顺利,施工进度基本按合同要求工期进行。后期施工因学校400米运动场部分用地处于二期用地范围内,运动场东面二期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围墙也在施工范围内,而此处用地直至2011年上半年才交付学校使用,因此造成运动场东北面葫芦顶无法施工。因以上原因致园建绿化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工期完工,造成工程延期。在运动场所处的二期用地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及时组织施工,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承包工程,并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了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
2013年8月6日,原被告向广州市南沙区档案馆移交案涉工程相关资料,同年9月26日,广州市南沙区档案馆于《城建档案移交书》签章并同意接受。
2014年12月9日,广州外国语学校出具《付款明细表》,内容为截止2012年12月,被告支付了案涉工程款合计15149762.95元。
2017年5月,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书》,内容包含:1、评审结果确认表2、工程造价审核书。原被告及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在《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结果确认表》上盖章,该表内容为: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送审金额24454252.63元,审定金额为19401428.76元,备注:含劳保基金。2017年5月8日,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内容为:工程名称: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送审金额:24454252.63元,审定金额:19401428.76元,核减金额:5052823.87元,核减率:20.66%。
2017年5月9日,广州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结算评审结果的通知》,内容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经委托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送审的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结算(委托号:穗财评委[2017]24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为:合同金额:17110659.05元,送审额:24454252.63元,审定额:19401428.76元,核减额:5052823.87元。审定金额超合同金额2290769.71元,超出比例为13.39%。请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单项工程合同变更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结算支付。
被告提供《工程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付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工程款划拨申请书》证明原告在本项目前期款项结算时,已知悉需提交的资料及票据。另提供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的指引》(含管网下载链接截图)(发布时间:2018年8月27日)证明第四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涉案工程用款请款时需向被告提供的资料及票据清单。原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另查明,广州外国语学校于2018年4月8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由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以“广州外国语学校筹建办公室”名称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广州外国语学校”名称签署。广州外国语学校筹建办公室是广州外国语学校的内设机构之一。
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9日,经营范围: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广州外国语学校首期工程园建绿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涉案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并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验收,现已过质保期,且广州市财政局于2017年5月9日审定案涉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19401428.76元,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案涉工程款3743039.53元,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该款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阐述如下:首先,根据通用条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有约定。其次,根据专用条款约定“项目完工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根据核定价(指经财政投资评审认定的结算价)和合同相关条款,支付至结算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的95%。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结合案涉工程于2011年6月30日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于2013年7月1日质保期届满,于2017年5月9日取得广州市财政局出具的案涉工程结算评审结果通知,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在2017年6月6日已经成就。第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已构成违约,根据上述约定,被告在财政评审结果出具后的第29天即2017年6月7日起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抗辩依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程序按广州市财政局和南沙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但双方对该条约定内容不明确,且被告提交的证据《关于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的指引》所显示的发布时间在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成就后,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原告主张从2011年7月29日起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违约金应从2017年6月7日起计算,对原告主张该日之前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通用条款33.3条的约定被告应按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该约定的标准不明确,原告现主张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外国语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43039.53元及违约金(以3743039.5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6月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75元,由原告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4044元,被告广州外国语学校负担15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小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凤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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