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32号
申请人:广州浩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工业南路50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0RY5D。
法定代表人:陈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东二路口商住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36492U。
法定代表人:黄伟杰。
被申请人:佛山市粤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096119Y。
法定代表人:徐牧阳。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七路68号首层2号铺(东头)、二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40830253T。
负责人:陈桓甫。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浩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8094.45元,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浩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8094.4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浩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