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浩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工业南路50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0RY5D。
法定代表人:陈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东二路口商住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36492U。
法定代表人:黄伟杰。
被申请人:佛山市粤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096119Y。
法定代表人:徐牧阳。
广州浩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273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户44×××35内的银行存款2448094.45元(实际冻结1148008.04元)。现广州浩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浩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户44×××35内银行存款2448094.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