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9495号
申请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东二路口商住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36492U。
法定代表人:黄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旗,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A副楼4楼)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GE925。
法定代表人:郑翔宇。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陈永劲。
申请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91764.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91764.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zdqz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