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执2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东二路口商住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建筑工程事务局,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建筑工程事务局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专利使用费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8月26日,被执行人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付款人民币87417.36元,执行款人民币8622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1193.36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93.3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