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8613号
原告: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文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霞,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三层3027室。
法定代表人:金力平,职务不详。
原告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范式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空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四范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霞到庭参加诉讼。星河空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四范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星河空间公司退还第四范式公司租赁押金150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每逾期退还一日按3‰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退还押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违约金为74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星河空间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4日,出租方(甲方)星河空间公司与承租方(乙方)第四范式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星河空间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上地创新大厦四层4007室出租给第四范式公司办公使用。租赁物总建筑面积为2358.46平方米,租金标准6.6元/天/平方米,租赁期限为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租赁保证金即押金为473460元。双方合同中对租金付款方式、保证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物交付及返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和续租、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及其他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第四范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房屋保证金。星河空间公司2018年6月5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租金保证金即押金473460元。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查验、交接,就终止租赁协议及退还保证金等事宜签署了《退租解约协议》,在该退租协议中:双方一致确认租赁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解除:星河空间公司在扣除最后一笔房租租金、水电费、办公用品使用费后将剩余的租赁押金150000元在2019年2月15日退还给第四范式公司,逾期退还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退金额的3‰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实际返还押金之日止。但星河空间公司未在退租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押金退还给第四范式公司,第四范式公司多次追讨未果,星河空间公司已违约,故第四范式公司诉至法院。
星河空间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出租方星河空间公司与承租方第四范式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第四范式公司承租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x号上地创新大厦四层x室;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第四范式公司向星河空间公司支付保证金473460元,星河空间公司给第四范式公司开具收据,在本合同终止七日内房屋经星河空间公司验收无误后退还第四范式公司(不计息)。双方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第四范式公司向星河空间公司交纳押金473460元,星河空间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出具收据。
后星河空间公司(甲方)与第四范式公司(乙方)对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退租解约协议》,约定:1、经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因甲方未完成与产权方的续租事宜,因此乙方于甲乙双方租赁合同期满终止后直接与房屋产权方另行签署租赁协议。2、乙方已缴纳给甲方押金总额为473460元,现甲乙双方同意以下金额在押金中直接抵扣,抵扣后剩余金额甲方将于2019年2月15日前退还乙方。原租赁区域的所有固定资产中的其中一部分于甲乙双方租赁合同期满后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另一部分乙方以租赁形式继续使用,租赁期限到乙方于产权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位置,上述费用共抵扣押金:31723.92元。乙方应缴纳甲方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租249053.38元,截至2018年12月10日的水电费42682.70元,该费用在押金中直接抵扣;在抵扣上述费用后,甲方应返还乙方押金150000元。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押金后,乙方将押金条返还甲方。3、甲方逾期退还押金的,每一日按照应退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实际返还押金之日为止……。第四范式公司称星河空间公司尚未退还前述款项。
本院认为,星河空间公司与第四范式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退租解约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双方并就押金退还的数额及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均应依约履行。故第四范式公司要求星河空间公司退还押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予支持。第四范式公司另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但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第四范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故本院对星河空间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
星河空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押金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
二、驳回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及公告费260元,共计4724元(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敏敏
审判员  **鸽
审判员  赵安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蔡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