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40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给付*万元,双方并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志 审判员  王继东 审判员  曹伟凡
书记员  曾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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