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民初726号
原告:广西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河西商住区伏波西路“桂荣·翠堤园”7号楼3单元4层4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Q5CTH39。
法定代表人:宋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麒,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广西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秋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茜
书 记 员 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