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55号
申请人: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二都村。
法定代表人:许国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叶,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荣,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
法定代表人:童叶标,执行董事。
申请人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3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6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