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民初21283号
原告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风电)诉被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韬公司)、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汇公司)、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德风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被告弘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敏、李楠,被告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杰,被告沪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被告安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万德风电作为场中路XXX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造成场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号楼房屋及场地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倾斜、沉降现象,经质检站鉴定主要系该项目基坑施工引起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变形所致,故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万德风电向强生公司支付了房屋及场地修复费用2,882,769.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64,220.24元,共计3,246,989.84元。万德风电就该费用有权向各责任方追偿,各责任方应当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单位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万德风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基坑工程分别发包给三个单位,鉴定意见书中所列“基坑渗漏未得到及时有效封堵,以及基坑开挖到底后暴露时间过长,基坑未分层、分块、对称、平衡开挖,且基坑未及时回填”均与肢解发包有关,故万德风电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总损失的85%。
其次,弘韬公司作为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该项目的基坑施工。从几份工程例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可以看出,对相邻方的损害发生系因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导致,虽然弘韬公司之后采取了整改或补救措施使得该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合格,由各单位出具了质量合格报告,但不能免除其在施工过程中对相邻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引起相邻房屋受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基坑围护施工质量缺陷导致基坑渗漏,表现为基坑施工过程中存在三轴搅拌桩施工时抽查泥浆比重不合格、基坑多处渗漏且堵漏不及时、基坑施工进度缓慢;基坑施工过程中,围护结构侧向位移、周边地表和建筑物沉降有较多监测点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坑外水位监测存在异常情况。故弘韬公司应按其过错程度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承担总损失的10%。
再次,高科公司系场中路XXX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的总包单位,虽然整个基坑工程由万德风电发包给三个不同单位,未经总包单位分包。但根据万德风电与高科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科公司应当承担业主所要求的施工总包管理的责任,并起到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的作用。高科公司亦因此收取了相应的施工总包管理、配合的费用。从几份工程例会会议纪要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对相邻方的损害发生后,高科公司亦参与了决策、管理与协调,并于弘韬公司施工完成后出具《场中路XXX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基坑围护施工小结》,《施工单位质量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等各项证明文件均有高科公司的盖章确认。故高科公司应在其管理、配合的职责范围内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总损失的5%。
最后,沪汇公司与安星公司分别负责基坑机械开挖与拆除支撑工程,系在万德公司与高科公司的协调指挥下施工,在施工工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故对该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3日,万德风电(发包人)与弘韬公司(承包人)签订《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场中路XXX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承包范围:报价文件规定、桩基施工图及基坑围护施工图范围所包括的工程内容。承包方式:本工程的承包方式按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和包配合接受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的施工专业分包方式。开工日期(暂定):2012年3月1日,以发包单位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12年5月29日,并移交整个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程质量标准:按上海市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金额:暂定10,611,878元。总承包管理费率:即本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和施工配合协调费,计取基数为发包人分包的合同价,费率为2.5%,总承包管理费和施工配合协调费由发包方按工程进展向总承包方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2012年5月30日和8月15日,分包单位弘韬公司、施工单位高科公司、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出具了两份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2012年7月15日,高科公司出具《场中路XXX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基坑围护施工小结》。2012年7月30日,该工程取得《施工单位质量竣工报告》,并于2012年9月30日取得《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同年11月,该工程取得《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桩基),2013年1月取得《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基础)。
又查明,2012年4月25日,万德风电(发包人)与高科公司(承包人)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场中路XXX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施工图会审纪要记录中所示建筑、安装、室外总体等内容及发包人要求。开工日期:2012年5月15日(具体按发包人进场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2014年1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暂定59,328,457元。专业分包合同由专业分包单位完成,总包单位必须配合,可计取施工总包管理、配合的费用,所取费率为分包工程造价的2%(分包工程的设计费不计总包管理、配合费),一次包干,不得向专业分包单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承包人因此必须承担业主所要求的施工总包管理的责任,并起到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的作用,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场内场外与施工有关的协调管理工作,办理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及各种审批、备案手续;向所有分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无偿提供施工所需的设施;与所有分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联系协调,了解他们所列设施的详细需要,在适当时候提供配合;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地了解所有分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工程细则,并主动要求所有分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时间表、施工详图及材料样品。必须负责所有分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的图纸审查及材料验收。2012年8月14日,该工程取得《开工报告》,并于2015年6月29日取得《工程审价审定单》,审定预(结)算总造价为97,966,409元,其中包含分包配合费875,936.82元,桩基工程合同配合费为184,000元。
再查明,万德风电(发包人,甲方)与沪汇公司(乙方)签订《土石方机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场中路XXX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土方械施工工程。工程范围:本工程基坑开挖及回填土方,本合同土石方工程量约为四万立方米。工程总造价暂定为34万元。工程期限: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进行。工程质量:乙方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排及现场指挥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合同的工程量是暂定数量,待回填土施工完成后甲乙双方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二)工程价款结算与拨付方法:1、基坑开挖完成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款50%。2、地下室回填土完成后一周内支付余款。甲方协调乙方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关关系。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乙方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乙方应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排组织施工。乙方应服从甲方工地代表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指挥。2012年12月21日及2013年5月20日,万德风电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向沪汇公司支付200,000元及125,160元,并由沪汇公司开具发票。
2012年11月19日,万德风电(建设单位,甲方)与安星公司(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支撑拆除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场中路XXX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内容:支撑梁破除工程及垃圾外运等。工程造价:人民币9万元整(合同价为闭口包干价,已包含拆除支撑设备费、人工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垃圾外运费、总包配合管理费、相关专业合同备案费等一切费用)。付款方式:合同内容完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相应工程款。本合同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须完成与总包方的相关合同约定。工程期限:20日历天。
另查明,2016年1月8日,案外人强生公司起诉万德风电至本院[案号:(2016)沪0109民初XXXX号],要求:1、判令万德风电赔偿强生公司房屋损坏维修费3,603,462元;2、判令万德风电赔偿强生公司因房屋损坏无法出租空置的租金损失433,800元。该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对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号楼房屋及场地损坏程度及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场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号楼房屋及场地目前主要存在1号楼室外地坪开裂严重,底层局部填充墙和装修变形开裂。4号楼部分车间南北外墙有多条贯穿裂缝;所有房屋地坪存在多条通长断裂缝、局部沉陷;汽配仓库主体结构整体向西倾斜,与东侧内修车间拼接处拉开等损坏现象,主要系相邻场中路XXX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基坑施工引起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变形所致。2、外墙棱线倾斜监测结果表明,两幢房屋均呈现整体向西方向的倾斜,各测点向西方向的倾斜率增加值介于1.3‰~7.4‰之间。沉降跟踪监测结果表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期间被鉴定房屋累计垂直位移均呈现下沉现象,其中1号楼监测点累计沉降量在-13.55㎜~-40.93㎜之间,4号楼监测点累计沉降量在-14.85㎜~-34.27㎜之间。3、房屋不均匀沉降分析结果表明,被鉴定房屋受相邻工程施工影响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两幢房屋均表现为西侧测点沉降量较大,东侧测点沉降量相对较小,房屋呈现向西侧相邻工程基坑方向倾斜之势。4、由于房屋自身结构整体性不同,两幢房屋受相邻工程施工影响损坏程度不一,其中1号房为一般损坏,不影响房屋安全使用;4号房及场地严重损坏,并有多处危险点,不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5、建议尽快解除受损房屋危险点,对损坏部位进行对症加固修缮处理。之后,本院依法委托戴文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对场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号楼房屋及场地损坏修缮设计及修缮范围出具了修复方案,并委托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该修复方案,对场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号楼房屋及场地维修工程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1号楼地基修复671,078元;2、4号楼地基修复1,435,056元;3、1号楼房屋修复571,817元;4、4号楼房屋修复925,511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一、万德风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强生公司上海市场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号楼房屋及场地修复费用2,882,769.60元;……本案受理费39,098.09元,减半收取19,549.05元,由强生公司负担3,909.81元,万德风电负担15,639.24元;鉴定费334,052元,由万德风电负担。判决后,强生公司和万德风电均提出上诉[案号:(2017)沪02民终XXX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35元,由强生公司负担11,006元,由万德风电负担14,529元。
2017年9月1日,万德风电就本案纠纷起诉弘韬公司、高科公司至本院[案号:(2017)沪0109民初XXXXX号],该案审理中,经万德风电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质检站对该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进一步区分各施工方所造成的影响范围。鉴定意见为:经查阅该工程竣工资料,发现基坑施工过程中存在三轴搅拌桩施工时抽查泥浆比重不合格、基坑多处渗漏且堵漏不及时、基坑施工进度缓慢、土方开挖不规范、垫层施工不规范、基坑回填不及时等问题;基坑施工过程中,围护结构侧向位移、周边地表和建筑物沉降有较多监测点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坑外水位监测存在异常情况。经综合分析,该基坑围护结构变形超限,并引起相邻房屋受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基坑围护施工质量缺陷导致基坑渗漏,且基坑渗漏未得到及时有效封堵,以及基坑开挖到底后暴露时间过长,基坑未分层、分块、对称、平衡开挖,且基坑未及时回填。之后,由于万德风电发现遗漏沪汇公司、安星公司作为被告,故申请撤回起诉后另行起诉本案。本案审理中,质检站表示鉴定意见书内容已十分详细,针对增加被告的情况,无需再出具补充报告。
审理中,高科公司提供:1、2012年10月26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证明万德风电原来提出先回填再拆支撑的方案,但高科公司认为现场运输与施工工程上有难度,应从工期和安全方面权衡,建议东面(即靠近强生公司相邻受损房屋处)先用混凝土回填,再拆西面支撑。这样做虽然会增加施工成本,但会减少对相邻房屋影响,但万德风电为了节省成本坚持要求用黄沙回填,直至2013年春节之前填完。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3)条对于“施工方未采取该方案”的表述是断章取义的,基坑回填不及时的责任实则在于万德风电公司;2、2012年11月9日及2013年1月11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证明弘韬公司到2012年10月26日还在发生围护堵漏注浆,基坑围护报警点多,强生公司沉降报警。基坑渗漏问题贯穿土方开挖、地下结构施工全过程;3、2012年11月2日及2012年11月30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证明施工场地面积过小,因原设计单位未将施工场地的面积纳入考虑范围,导致材料没有堆放场所,总包只能加快材料的周转速度,材料只能堆放在狭小的工地上。支撑拆除是万德风电分包给专业的施工单位,至11月30日还在施工,且场地狭小的因素导致专业单位没有办法达到原定进度要求,仅完成原定工作量的60%,导致基坑开挖时间过长,回填不及时,所以高科公司也无法及时回填黄沙。万德风电的质证意见为,黄沙回填是高科公司提出的,万德风电没有反对,高科公司在11月9日又提出工艺有难度,要用混凝土来填,导致回填不及时不是万德风电的责任,是高科公司的责任。不能证明设计单位未将施工场地的面积纳入考虑范围,也不能因为场地小就可以随意堆放,没有关联性。支撑拆除也是由高科公司在管理安星公司工作。弘韬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意见,高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弘韬公司的施工负有管理责任,万德风电也给了高科公司相关的配合费用,故高科公司应当对整个工程负有责任。黄沙和混凝土回填弘韬公司是没有发言权的,都是高科公司和万德风电协商决定的。弘韬公司认为设计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设计存在问题,监理和勘查单位也都由责任。按照建筑常规,业主向总包支付配合费,监理的工作联系单和通知单都是发给高科公司的,高科公司有管理义务。基坑不是弘韬公司开挖的。由于总包指挥不当,土方没有进行分层开挖和对称开挖,施工进度缓慢才导致基坑倾斜、变形,所以2012年10月26日才发生围护堵漏注浆的问题。沪汇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沪汇公司只是在万德风电和高科公司的指挥下用机器挖土。安星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安星公司拆除支撑前基坑已经发生变形了,安星公司拆围护的时间短,前因后果都不清楚,拆撑都是听万德风电和高科公司指挥的。
一、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24,698.98元;
二、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62,349.49元;
三、对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75.92元,由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859.53元,由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77.59元,由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8.80元;鉴定费180,000元,由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3,000元,由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北霖
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
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
书 记 员 尤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