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科技(乐亭)有限公司

北京金利恒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科技(乐亭)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财保4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金利恒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北七街6号及6号院6号楼101-201。
法定代表人:王华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云鹏,经理。
申请人北京金利恒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京0112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695.2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7月15日,申请人北京金利恒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利恒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695.2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俊平
审 判 员 张硕果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鲍 婕
书 记 员 柏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