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地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常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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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原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地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族。
本院执行的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原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地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玉海
审判员尹玉平
审判员谭政廷
二0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