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120号
原告: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美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凯明,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前双龙巷北41号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小店区平阳路186号水工大厦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郝志亮,总经理。
原告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宏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苏秀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