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22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777438.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