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22执5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生效文书中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55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