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9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治峰,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龙,男,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美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凯明,男,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法务员,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南一巷4号16-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润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鑫,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计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 琴
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
人民陪审员 XX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