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22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原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介休市佳鑫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
法定代表人原宝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
本院在执行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介休市佳鑫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制定了还款计划,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