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26执72号之二
原告:汉中天视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6379000XD。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南调名居十一层1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强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949366381。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宽川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汉中天视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视博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强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泛珠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确认被执行人泛珠泉公司应交纳案件执行款232700元并依判决承担相应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39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泛珠泉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类财产,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泛珠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称公司名下仅有两辆车可用来偿债,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财产申报表,列述了公司的财产及其被保全或者担保的状态。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后,天视博公司对泛珠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泛珠泉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泛珠泉公司尚有执行款232700元及应依判决承担相应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339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726执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军
审判员 郑勇
审判员 韩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