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北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306民催4号
申请人:河南北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清奎。
委托代理人:刘盼盼,女。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河南北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3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河南北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221102567,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为洛阳市亿安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玖子域实业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河南玖子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电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北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河南北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金凤
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
人民陪审员  曾凡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