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7411号
原告: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NWYE24。
法定代表人:杨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辉,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正商家河家**楼1809用代码:91410105MA46CP6B1Y。
法定代表人:张瑞雪。
原告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