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审被告: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28号12层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NWYE24。
法定代表人:杨宾。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12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2022)豫012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是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被申请人***是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郑地美景东望二期工程的施工班组,二人不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不欠***任何劳务款,***亦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申请人所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结合原审证据,经综合分析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不能成立,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文胜
审 判 员 孙彦伟
审 判 员 梁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亚琼
书 记 员 李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