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247号
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经济开发区卫河路东段南侧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文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安江路与六盘山路交叉口东北角人工智能产业园4号楼2楼南。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
被告:新乡鑫桂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八路8号新城花园G2号楼2单元2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被告: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告: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28号12层12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文驰科技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新乡鑫桂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越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鹤壁市强信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