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2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安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9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安定、**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72.5元,执行费15227.83元。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在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股权已被冻结,名下普陀区东港新城郁金园4栋30号车库由宁波海事法院首查封,我院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在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0%股权已被冻结,名下普陀区沈家门同济路202号海滨阳光花园1幢704室房产经我院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已流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无法查到其下落。因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19年7月23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25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20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