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浙72执256号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告知书,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三被执行人在舟山地方法院涉执行案件众多。本案执行中,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普工57”船、“浙普拖50”船、“浙L×××××”陆地巡洋舰牌汽车,其中“浙普拖50”船、“浙L×××××”陆地巡洋舰牌汽车拍卖成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601%的股权,因系轮候冻结,本案无处置必要。2018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8)浙7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普工57”船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浙普工57”船作价800万元充抵其享有的债权,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执行系统查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浙0902执1054号、2107号执行裁定书,将所涉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安定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综上,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72执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执行员***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