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区支公司、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72执763号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告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在舟山地方法院涉执行案件众多,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普工57”船、“*普拖50”船、“*L×××××”陆地巡洋舰牌汽车已在本院(2018)*72执256号案件中拍卖,抵押权人尚不足以全额受偿。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在*江民泰商业银行舟山城关支行、*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的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零。本院至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区支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72执7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毅执行员***执行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