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02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1年3月5日出生,住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202号海滨阳光花园1幢704室,组织机构代码:7154336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9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74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虽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名下房产已被本案查封,交由(2018)浙0902执2091号抵押债权案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普拖50、浙普工57船舶已被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拍卖,无执行款可供分配,玲我院提取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在外未回收工程款108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由于逾期申报并将***纳入失信名单。截止2018年10月15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92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10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