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3民初1515号
原告: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22号三箭银苑花园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0374567Y。
法定代表人:蔡智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立,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134号黄金公寓D栋(伦敦座)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656647419。
法定代表人:刘艳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巍,黑龙江金圣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刘胜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武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2349541508XU。
法定代表人:平雨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寅戌,男,该医院职工。
原告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圣邦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成武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成武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乐、乔伟立,被告宇阳圣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巍,被告中铁六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被告成武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寅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宇阳圣邦公司向大宇公司支付货款4857618.98元;2.判令宇阳圣邦公司向大宇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的违约金为1908916.4元,并承担自2022年5月10日至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成武县医院、中铁六局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宇阳圣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大宇公司变更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宇阳圣邦公司向大宇公司支付货款4617186.71元,宇阳圣邦公司向大宇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的违约金为1787188.7元,并承担自2022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9年,中铁六局承接了成武县医院扩建项目门诊医技楼精装修工程,宇阳圣邦公司分包了该工程的装饰部分。由于施工需要,2020年6月16日,成武县医院向大宇公司发出医院扩建工程石材采购询价通知,经三方认质认价后确定采购大宇公司石材,由宇阳圣邦公司与大宇公司在2021年1月9日签订《工程石材供货合同》。合同具体约定了石材含税单价、质量要求、验收、结算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等内容,后大宇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2021年9月底该工程已交付成武县医院使用,宇阳圣邦公司却严重违约拒不履行结算、付款义务。截止2021年9月,大宇公司共向宇阳圣邦公司供货10057618.98元,宇阳圣邦公司支付货款310万元,成武县医院支付货款100万元,余款未支付。
宇阳圣邦公司辩称,一、大宇公司主张的剩余货款数额错误。双方一直没有正式对所供货物数量进行对账,大宇公司根据自己单方制作的石材出量表计算金额,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其计算价款不予认可。根据宇阳圣邦公司对供货数量进行结算,莎安娜米黄石材3472.09平方米,单价849.5元,合计2949540元;世纪米黄石材6471.44元,单价649.5元,合计4203200元;背倒留11919.31平方米,单价9.9元,合计118001元;侧面抛光12898.74平方米,单价11元,合计141886元;世纪米黄石材40mm高背条18678.13米,单价30元,合计560344元,以上货款总额为7972972元。二、宇阳圣邦公司已向大宇公司支付货款520万元(包含成武县医院代付100万元),尚欠大宇公司货款2772972元。三、大宇公司主张的延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根据《工程石材供货合同》第七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合同总量进行结算,结算后甲方于10日内支付乙方货款至结算总价的85%,剩余15%货款为期24个月支付(不计算利息)”约定,双方之间并没有正式结算,宇阳圣邦公司已支付货款70%,不存在延期付款的行为。剩余15%的货款未到付款时间,宇阳圣邦公司不存在延期付款的行为。
中铁六局辩称,中铁六局与大宇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大宇公司要求中铁六局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在事实和理由中大宇公司已经表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铁六局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成武县医院辩称,成武县医院和大宇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相应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1月9日,宇阳圣邦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大宇公司签订《工程石材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就成武县人民医院扩建项目门诊医技楼精装修工程,乙方向甲方供应石材,暂定总价款为7578806.5元。石材具体为莎安娜含内波打线4487平方米(按最终供货结算),含税单价849.5元;世纪米黄5800平方米(按最终供货结算),含税单价649.5元;背切9.9元/米、加厚切边30元/米、背切面侧边抛光11元/米、背条粘接(4cm)30元/米,均备注有特殊加工另计价。关于上述物品单价,合同中注明单价含石材材料费、包装、运输、配合、售后服务等费用。合同第六条约定“验收的标准依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执行。甲方若对石材质量存在争议的,应在铺贴前提出,一经铺贴即视为乙方所供石材质量合格。”“乙方货到交付地点时,甲方应派专人与乙方一同验收,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同时出具验收单。验收单为本合同附件。若超过2天后甲方不派专人验收的,视为所供石材数量、品种、规格、质量同订单一致。”“乙方所供产品若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将无条件予以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甲方应当在验收2天内通知乙方。如果在此2天内甲方没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将视为已经确认和认可货物质量无瑕疵。”关于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合同记载:自乙方第一次送货到项目工地当月起,按每一季度为周期结算货款。双方于每季度前三日结算上一季度的货款,甲方应于核对后10日内支付乙方该季度货款的70%;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合同总量进行结算,结算后甲方于10日内支付乙方货款至结算总价的85%,剩余15%货款为期24个月支付(不计算利息)。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支付部分货款的0.3%支付。另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出了相应约定。
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大宇公司向宇阳圣邦公司承包的成武县人民医院扩建项目门诊医技楼精装修工程供应石材,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了石材背切、加厚侧边、背切面侧边抛光、背条粘接工作。双方因石材供应方量等原因至今未进行对账和结算。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12月期间,宇阳圣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及汇票承兑方式共支付大宇公司石材款310万元。成武县医院在2022年年初向大宇公司转账支付210万元石材款。现门诊医技楼精装修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成武县医院,成武县医院在2021年9月份投入使用。经查明,中铁六局是成武县人民医院扩建项目的总承包方,后中铁六局将涉案合同中成武县人民医院扩建项目门诊医技楼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宇阳圣邦公司。大宇公司与中铁六局公司及成武县医院之间均不存在涉案货物的买卖合同关系,大宇公司亦不是门诊医技楼精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本案诉讼过程中,宇阳圣邦公司根据2022年1月15日形成的其与中铁六局之间的末次结算数量确认单显示的工程量单方制作了大宇公司向其供应石材的工程量,结合宇阳圣邦公司制作的《中铁六局成武医院门诊楼结算量》《大宇石材结算单》内容,显示大宇公司向宇阳圣邦公司供应莎安娜石材3533.56平方米、世纪米黄石材6471.44平方米、背切11919.31米、加厚侧边1084.46米、背切面侧边抛光12898.74米、世纪米黄石材背条(4cm)20416.87米。大宇公司对上述石材供应数量及进行背切、背切面侧边抛光的工程量予以认可,经计算石材总价款为8109886.7元(3533.56平方米*849.5元+6471.44平方米*649.5元+11919.31米*9.9元+1084.46米*30元+12898.74米*11元+20416.87米*30元)。宇阳圣邦公司制作的《中铁六局成武医院门诊楼结算量》中共显示世纪米黄石材为6618.11平方米,宇阳圣邦公司陈述其中的146.67平方米的世纪米黄石材系从第三方购买,大宇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经扣减后的世纪米黄石材平方米数(6618.11平方米-146.67平方米)与宇阳圣邦公司制作的《大宇石材结算单》中显示的世纪米黄石材量一致。宇阳圣邦公司辩称大宇公司在背条粘接(4cm)中使用的为世纪米黄石材边角料,单价30元/米包括石料和加工费用。大宇公司陈述涉案合同已明确载明背条切割加工费用另计价,该30元/米为背条切割的加工费用,背条价格应参照世纪米黄石材单价另计算。大宇公司另陈述,成武县医院及中铁六局曾向大宇公司追加过门石、波打线背筋事项,未就该事项与宇阳圣邦公司签订合同。现大宇公司无证据证明宇阳圣邦公司曾要求大宇公司就背筋事项进行施工或宇阳圣邦公司对大宇公司的背筋施工事项进行追认。另大宇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成武县人民医院扩建项目门诊医技楼精装修工程所使用世纪米黄墙面石材和莎安娜地面石材供应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大宇公司撤回该鉴定申请。宇阳圣邦公司主张大宇公司所供应石材与合同约定的石材品牌不符,并申请对大宇公司提供的石材是否为“莎安娜”品牌进行鉴定。本院于2022年8月14日出具不准许宇阳圣邦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的通知书。
再查明,2022年7月19日,成武县医院向项目各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发出声明,该声明记载有:中铁六局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商及供货商工程款项,对医院工作造成很大影响。成武县医院决定暂停对中铁六局后期付款,并督促中铁六局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分包涉及的应付款项。对最终结算形成的应付款项,医院同意以代付形式拨付给分包商及供货商,以保证各分包和供货商按期得到应得工程款,减少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
本院认为,宇阳圣邦公司与大宇公司签订的《工程石材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宇阳圣邦公司、大宇公司对涉案石材及背切、加厚侧边、背切面侧边抛光、背条粘接(4cm)的单价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供应石材的品牌、背条米数、背条石材材料费是否另行计价及追加的背筋费用承担存在较大争议。关于大宇公司所供应的石材品牌问题。双方已在《工程石材供货合同》中对石材验收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现涉案石材已铺贴完毕并交付使用,宇阳圣邦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石材品牌、质量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的规定,宇阳圣邦公司在合同约定石材检验期限经过一年后就石材品牌提出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大宇公司供应的背条米数及背条石材材料费是否另行计价问题。由宇阳圣邦公司制作的《中铁六局成武医院门诊楼结算量》显示世纪米黄石材背条总量为20416.87米,宇阳圣邦公司虽自认大宇公司仅提供18678.13米,剩余背条由第三方提供,而结合宇阳圣邦公司向南安腾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世纪米黄石材的总量及该石材总量已从世纪米黄项目中扣减的事实,本院认定大宇公司共向宇阳圣邦公司供应背条20416.87米。因案涉合同中已明确载明背条单价30元/米已含石材材料费,故不应另行计算背条的材料费用,大宇公司主张对背条材料费另行加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大宇公司主张的背筋费用,因其与宇阳圣邦公司之间无合同依据,且宇阳圣邦公司事后亦未对此进行追认,故对大宇公司的该请求事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大宇公司共向宇阳圣邦公司提供石材的总价款为8109886.7元。上述石材款已由宇阳圣邦公司支付和由成武县医院代付共520万元,故宇阳圣邦公司仍欠付大宇公司石材款2909886.7元。鉴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剩余15%货款未达给付条件,本院对该部分石材款不予支持,大宇公司可待给付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本院对宇阳圣邦公司应承担偿还大宇公司石材款1693403.7元(8109886.7元*85%-520万元)的责任予以支持,对大宇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大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根据涉案合同“违约金每日按逾期支付部分货款的0.3%支付”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达到年息109.5%。本案庭审中,宇阳圣邦公司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减。本院认为,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考量基础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大宇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形下,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大宇公司主张违约金不宜超过其所受损失的30%。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确定大宇公司实际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加计所受损失的30%,即本案调减后的违约金为以所应支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1.95倍【1.5+(1.5*0.3)】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鉴于双方未对合同总量进行结算,成武县医院即提前使用涉案工程及宇阳圣邦公司已在2022年1月15日与工程分包方中铁六局结算的事实,涉案石材价款的结算条件至迟已于2022年1月15日成就,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数额比例,本院认定宇阳圣邦公司应在2022年1月25日支付大宇公司石材总价款的85%,即6893403.7元。故宇阳圣邦公司未按照期限支付1693403.7元(6893403.7元-52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宇阳圣邦公司应依法向大宇公司支付以169340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的自2022年1月25日起的违约金。
关于中铁六局、成武县医院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现大宇公司无证据证明中铁六局、成武县医院实际参与了涉案石材的买卖行为,中铁六局、成武县医院与大宇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本案中大宇公司并非案涉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中铁六局、成武县医院不应对宇阳圣邦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至于成武县医院于2022年7月19日出具的涉案声明,该声明系成武县医院针对中铁六局在承包县医院工程项目中因拖欠各工程分包方工程款及材料购置款问题作出的给付承诺,而本案中所涉石材并非由中铁六局购买,中铁六局亦不对石材款承担相应给付责任,故涉案声明不构成对宇阳圣邦公司所涉债务的加入承诺。对大宇公司的该请求事项,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材款1693403.7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93403.7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31元,由原告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760元,由被告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田家升
人民陪审员  徐 伟
人民陪审员  包晓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