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433号
申请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夏邱镇李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T4XB948。
负责人:马飞。
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656647419(1-1)。
法定代表人:刘艳秋。
申请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0665.939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30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0665.939元。
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询。经反馈,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433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