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1740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T4XB9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134号黄金公寓D栋(伦敦座)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6566474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334056.29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