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3执保1671号
申请人:山东顺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盛世国际建材城2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L7PNJ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656647419。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顺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7915元。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723财保9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79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57915.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671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