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民初1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奇山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蓝色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海阳市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诉被告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海阳市蓝色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