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民初1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奇山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蓝色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海阳市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诉被告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海阳市蓝色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